1、适用范围
本规程适用于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进行卫生行政许可。
2、窗口职责
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,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、审查;负责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审核,合格者给予行政许可并发放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,并做好存档工作。
3、工作程序
工作流程见图:

4、申报材料
4.1、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;
4.2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复印件;
4.3、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;
4.4、放射诊疗设备、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;
4.5、放射机防护性能及放射机房防护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;
4.6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;
4.7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;
4.8、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;
4.9、安全管理制度、质量保证方案、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;
4.10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;
4.11、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;
4.12、承诺书;
4.13、代办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4.14 申请年度校验时,提交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场所检测报告;
4.15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。
5、收费依据
不收费
6、设定依据
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,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。第八条: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,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。